第十三章、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款、各初评机构评委资格:由具备相关专业艺术资质三级(或相当高级教师)以上的人士担任,并报学会备案、公示;
第四十三款、总评审机构评委资格:由学会指定的具备相关专业艺术资质一级(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人士担任,学会组织备案、公示。
第四十四款、初评机构评委设置:分声乐(演唱)、器乐(演奏)两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细分,各类别评委人员不得少于三名。
第四十五款、总评机构评委设置:分声乐(演唱)、器乐管类、器乐弦类、器乐吹打类、器乐键盘类、器乐其他类五类,各类别评委不少于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