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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音乐学会章程
  www.ciocm.com 中国儿童音乐学会官方网站 来源:儿童音乐学会 2007年10月20日 点击数:


中国儿童音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儿童音乐学会

英文译名:CHINA INSTITOTE OF CHILDREN'S MUSIC 简称为(CIOC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儿童音乐学会是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是热心于儿童音乐事业的词、曲作家、表演艺术家、音乐评论家、音乐教师和儿童音乐活动家等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发展我国少儿音乐事业、繁荣少儿音乐创作,发挥儿童音乐在全面推动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接受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北京市宣武区南华东街2号,邮编:10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积累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音乐事业的经验和规律;

  (二) 组织词曲作家深入少年儿童生活,创作优秀的儿童音乐作品。举办少年儿童音乐汇演和评奖等活动;

  (三) 收集、整理、研究,介绍我国各民族、地区的少年儿童民族民间音乐,以及国外优秀的儿童音乐作品、音乐家以及儿童音乐活动的先进经验;

  (四) 编辑、出版少儿音乐读物及音像制品,争取条件创办儿童音乐报刊;

  (五)举办各类少年儿童音乐辅导、培训、理论研讨、咨询等活动;

  (六)加强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间的广泛的文化交流活动。

  (七)本社团设办公室、创作研究部、组织联络部、社会开发部、培训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三) 热爱儿童音乐事业,在儿童音乐事业中(创作、教学、理论研究、组织活动等方面)成绩显著者,有一定的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社团体组织联络部发会员登记表格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的儿童音乐学会、研究会、业余音乐艺术学校、少年宫、家、少儿艺术团、艺术幼儿园等单位可以申请加入本社团,成为团体会员。其权利和义务于个人会员相同。本团体支持团体会员按本会章程,开展多种形式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审议对本团体有较大贡献人士,给予荣誉会员、特邀理事、顾问、名誉会长等事宜。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儿童事业,有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二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8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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